党课讲稿:以法治力量守护民族团结之基奋力开创司法为民新篇章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一次专题党课,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及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条主线,结合我们法院工作的实际,探讨如何以更高站位、更实举措、更强担当,为我区长治久安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创造性地提出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重大原创性论断,将其作为新时代党的民族工作的“纲”,为我们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对于我们XX地区而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是一道选择题,而是一道必答题;不是一项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远大计。它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更关系到我们XX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每一个家庭的幸福安宁。作为身处反分裂、反渗透斗争前沿阵地和维护民族团结第一线的政法干警,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民族团结是我们的生命线,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我们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职责,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伟大事业中,责任重大,使命光荣。
下面,我将从四个方面,与同志们进行交流。
一、高举思想旗帜,深刻领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时代内涵与极端重要性
“多元一体”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一笔宝贵财富,也是我们国家的一个巨大优势。我们伟大的祖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从秦汉的“大一统”格局,到元明清的疆域奠定,各民族在辽阔的疆土上繁衍生息,共同开发了祖国的锦绣河山,共同书写了悠久的历史,共同创造了灿烂的文化,共同培育了伟大的民族精神。历史雄辩地证明,各民族的命运,早已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多元一体格局。
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就是要引导各族人民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这“四个与共”,精辟概括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核心要义。它超越了地域、族别、信仰的差异,构建了全体中华儿女在文化上兼收并蓄、在情感上相互亲近、在政治上坚决拥护、在命运上紧密相连的最高认同。
在XX这片热土上,深刻领会和践行这一理念,具有更为特殊和紧迫的现实意义。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境内外“三股势力”从未放弃其分裂祖国的图谋,他们歪曲历史、割裂文化,妄图动摇我们民族团结的根基。因此,我们每一名法院干警都必须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一项极端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这不仅是对党和人民的绝对忠诚,更是对历史和未来的郑重担当。我们要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到,只有将各族人民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上来,才能从根本上铲除民族分裂主义滋生的土壤,构筑起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铜墙铁壁。
二、坚持法治引领,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全面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
法治是维护民族团结、实现社会稳定的最有力武器。人民法院作为法治实施的重要环节,必须发挥好审判职能作用,让法治的光辉照亮民族团结进步的康庄大道。今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部法律以法治方式明确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主线地位,为我们在新时代做好民族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我们全院干警必须先学一步、深学一层,争当这部重要法律的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和有力执行者。
第一,在刑事审判中,要高举法治利剑,坚决捍卫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刑事审判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一切形式的分裂国家、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的犯罪行为。对于那些企图破坏我们安定团结政治局面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予以严惩,绝不姑息。在办案过程中,我们要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我们的判决,不仅要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更要成为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去年,我区法院系统审结了一批利用网络传播极端思想、挑拨民族关系的案件。在这些案件的判决书中,法官们不仅详细阐述了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更深入剖析了其行为对中华民族共同体造成的严重危害,引用宪法和相关法律中关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规定,向社会传递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强烈信号。我们要学习借鉴这种做法,在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要旗帜鲜明地阐释维护民族团结的重大意义,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每一次判决都成为一次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深刻实践。
第二,在民事审判中,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倾力促进社会和谐与民族交融。民事案件,看似家长里短、邻里纠纷,却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据统计,2025年,我院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超过8500件,其中超过65%的案件当事人涉及不同民族。我们欣喜地看到,通过全院同志们的共同努力,这类案件的调解成功率达到了73.5%,比2024年提高了近4个百分点,有效防止了大量矛盾激化升级。这个成绩来之不易,是我们践行司法为民、促进民族团结的生动体现。我们要继续将调解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广我们的“XX调解室”、“XX调解法”等特色做法,将法理、情理、乡土民俗有机结合,邀请在群众中有威望的乡贤、长者参与调解,用各族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能接受的方式化解矛盾。在处理婚姻家庭、遗产继承、土地承包等涉及各民族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时,要格外用心用情,既要严格依法办事,又要充分尊重和照顾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权益,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让各族群众在案件的调解和审判中,感受到司法的温度和民族大家庭的温暖。
第三,在执行工作中,要秉持善意文明理念,努力实现法度与温度的统一。执行工作是司法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我们要牢固树立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尤其是在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和困难企业的案件中,要坚决杜绝简单粗暴、机械执行。前不久,我院执行局在处理一起案件时,被执行人是一家少数民族同胞经营的小微企业,因暂时资金周转困难无法履行判决。我们的执行干警没有简单地查封其生产设备,而是多次上门沟通,积极为双方当事人搭建和解平台,最终促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也帮助这家企业渡过了难关,保住了二十多名各族员工的饭碗。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有温度的执行,同样是有力量的执行。我们要通过我们的工作,让各族群众真切地感受到,人民法院不仅是维护权利的坚强后盾,也是传递党和政府关怀的温暖港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