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区县政法委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党课讲稿
同志们:
今天,我们共同学习“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这一重大课题。今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全党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通知》这既是“十五五”规划开局之年的重大政治任务,也是对每名党员干部的深刻党性检视。作为政法委分管矛盾纠纷调解、法学会和群团组织的同志,我想结合分管领域,与大家深入探讨政绩观这个根本性问题。
一、深刻认识政绩观问题的根本性与决定性
(一)政绩观是从政之要与行为之舱
政绩观,本质上是一名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履职用权中的集中反映,决定着干事创业的方向与成败。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政绩观问题是一个根本性问题,它直接关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能否落到实处。
正确的政绩观,是干事创业的强大动力。谷文昌同志在福建东山植树治沙,数十年如一日,不求一时之功,而是默默奉献,铸就了泽被后人的绿色丰碑。习近平总书记赞扬他,“这种“潜绩”是最大的‘显绩’”。错误的政绩观,则是贻害无穷的祸根。那些热衷于搞“形象工程”“盆景项目”的干部,看似轰轰烈烈,实则劳民伤财,最终在历史上留下的是骂名和包袱。
对于政法系统的干部,政绩观的偏差危害尤烈。政法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旦政绩观出现偏差,维稳工作就可能异化为“捂盖子”的“维压”工程,矛盾调解就可能变成不分是非的“和稀泥”,法学研究就可能沦为脱离实际的“装门面”,群团工作就可能简化为走马观花的“搞活动”。这些行为,不仅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反而会侵蚀群众的信任,动摇党的执政根基。
(二)党性修养是政绩观的决定性因素
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党性。只有党性坚强、摒弃私心杂念,才能保证政绩观不出偏差。”这一论断,深刻揭示了党性与政绩观的内在统一关系。党性,是党员干部安身立命的基石。党性纯洁,政绩观自然端正;党性不纯,政绩观必然扭曲。现实中,一些干部之所以政绩观错位,根子就在于党性不强、私心作崇。有的干部把工作当成向上爬的“梯子”,眼中只有领导的关注,而无群众的口碑,于是重显绩轻潜绩、重当前轻长远;有的干部不怕群众不满意,就怕领导不注意,热衷于打造领导“可视范围”内的项目;有的干部喜欢“作秀”而非“做事”,满足于“造势一时”而疏于“造福一方”。我们政法委的干部,党性体现在哪里?就体现在面对久拖不决的信访积案时,是否有“功成不必在我”的胸怀和“功成必定有我”的担当;就体现在面对剑拔弩张的矛盾双方时,是否能将心比心、情理法交融地去化解;就体现在面对群众的急难愁盼时,是否能真心实意地去解决。党性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每一次艰难扶择中的政治站位,是每一次履职尽责中的价值取向。
二、准确把握正确政绩观的丰富内涵与实践要求
(一)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
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共产党人必须牢记,为民造福是最大政绩。”这是正确政绩观最鲜明的价值底色,也是评判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
在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中,为民造福具体而实在。每一起纠纷的背后,都是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成功化解一起土地承包权纠纷,让两家邻里重归于好,这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政绩;妥善处置一起劳资争议,帮助务工人员拿到被拖欠的血汗钱,这是实实在在的政绩;耐心调处一起家庭矛盾,挽救一个濒临破碎的家庭,这更是温暖人心的政绩。这些政绩,或许没有鲜花和掌声,但它们刻在百姓的心坎上,是检验我们工作成效的最好试金石。在法学会工作中,组织法律专家深入社区开展普法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提升群众的法治素养和维权能力,这是为民造福;围绕基层治理中的痛点难点问题,开展深度调研,提出有价值的对策建议,供党委政府决策参考,这也是为民造福。在群团工作中,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把党的关怀送到职工、青年、妇女儿童的心坎上,把他们的呼声诉求及时反映上来,这更是为民造福。政绩好不好,要看群众的实际感受,由群众来评判。要时常反思,所做的工作,群众是否真心拥护?所解决的问题,是群众的真实需求,还是自以为是的“政绩”?提供的服务,是让群众得到了真切的实惠,还是只为了向上级展示“成果”?
(二)坚持功成不必在我与功成必定有我相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功成不必在我”的精神境界和“功成必定有我”的历史担当,是正确政绩观一体两面的辩证统一。
“功成不必在我”,要求具备长远眼光和历史耐心,破除急功近利的思想。在矛盾纠纷调解中,一些历史遗留的“骨头案”“钉子案”,成因复杂、盘根错节,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这就需要一任接着一任干,一棒接着一棒跑,甘做铺垫性的工作,甘抓未成之事。不能只追求“当年化解率”等短期数字,而要着眼于从源头上、机制上解决问题,为长治久安打下坚实基础。
“功成必定有我”,则要求在其位、谋其政、尽其责,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扎扎实实做好当前的事。维稳安保、矛盾化解、法学研究、群团建设,每一项工作都等不得、慢不得。在岗一天,就要守土尽责一天。主抓一项工作,就要全力以赴把这项工作抓出成效。不能以“功成不必在我”为借口消极懈怠,更不能因为“反正是给后人打基础”就敷衍了事。
(三)遵循客观规律与坚持实事求是
正确的政绩观,必然是科学的、务实的。它要求尊重客观规律,从实际出发谋划事业和工作。错误的政绩观,则往往表现为违背规律、蛮干乱干,最终事与愿违。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倾向值得高度警惕。在矛盾调解上,有的地方片面追求调解成功率,不惜搞“压服式调解”“协议式息访”,表面上案结事了,实际上矛盾并未真正化解,只是被暂时掩盖,甚至埋下了更大隐患。在维稳工作上,有的地方为了追求“零上访”的数字,对群众的合理诉求不是积极疏导解决,而是简单粗暴地拦截、压制,把维稳变成了“维压”。这种做法短期内看似平静,实则是在积累社会矛盾的“堰塞湖”,极其危险。在法学会和群团工作中,如果只满足于开会、发文、搞活动,追求数量上的光鲜,而不注重实际效果和群众参与度,同样是政绩观出了偏差。必须树立求真务实的政绩观,把功夫下在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上。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把心思和精力真正用在干事创业、解决问题上。
三、在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淬炼正确的政绩观
矛盾纠纷调处是政法委的核心职能,也是践行正确政绩观的主战场。
(一)以群众满意为矛调工作的根本标尺
衡量矛调工作的成效,不能简单地看调处了多少案件、调解成功率有多高。虽然去年我区县矛调成功率达到了98.5%,但数字背后的群众感受才是最根本的标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绩“既体现在解决现实矛盾上,也体现在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上”。
在矛调工作中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做到三点。一要追求矛盾的实质性化解。不能满足于签下一纸调解协议,而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要加强调解后的回访,确保矛盾不反弹、不升级。二要坚持依法依规调解。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法理与情理有机结合,既维护法律的尊严,又兼顾群众的情感。三要注重矛盾的源头治理。对于征地拆迁、劳资关系、物业管理等领域反复出现的同类纠纷,要深入分析其背后的制度性、机制性根源,主动向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建议,推动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的发生。
当前,社会矛盾呈现出新的特点,涉众型经济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跨区域复杂纠纷不断增多。面对这些新挑战,必须以正确的政绩观为引领,摒弃单纯追求数字的思维,下大力气提升矛盾化解的专业化、法治化水平,真正实现“小纠纷不出村、大纠纷不出镇”的目标。
(二)将维稳工作升华为“维心”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