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讲党课讲稿: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奋力谱写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这次专题党课,主要目的是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的重要论述,持续巩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进一步端正全院干警的履职导向、锤炼过硬作风、夯实干事创业的根基,凝聚起推动XX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下面,我围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奋力谱写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这一主题,与大家交流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深刻领悟正确政绩观的科学内涵与时代要求,筑牢检察履职的思想根基
政绩观,是党员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履职尽责中的集中体现,是党性修养、政治立场和格局境界的直观反映。对于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而言,树立和践行什么样的政绩观,直接关系到“为谁司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关系到检察事业发展的方向与成效。
正确的政绩观,其本质是坚持为民初心、立足长远发展、务求实干实效。它要求我们必须摒弃那些重形式轻内容、重短期轻长远、重显绩轻潜绩、重数据轻效果的功利化、短视化工作思维。当前,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更高要求,最高检反复强调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这本身就是正确政绩观在司法办案领域最核心、最根本的要求。政绩观不是抽象的概念,它具体投射在我们每一次办案决策、每一项法律监督、每一次司法为民的服务中。它要求我们将政绩观融入血脉、注入灵魂,转化为谋划工作、推动落实、检验成效的自觉行动,这是一个需要长期坚持、持续深化的政治任务。
在检察工作中树立正确政绩观,首先要站稳政治立场。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我们的政绩,首先体现在是否不折不扣将党的绝对领导落实到检察工作全过程各方面,是否通过履职办案厚植党的执政根基。其次,要坚守司法初心。政绩的最终评判者是人民群众。必须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一切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再次,要聚焦主责主业。检察政绩集中体现在法律监督的实效上。要紧紧围绕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通过高质效的法律监督维护执法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就是我们最实在的政绩,
二、精准查摆政绩观偏差的突出表现与深层根源,增强自我革命的行动自觉
树立正确政绩观,必须勇于直面问题。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我们有必要对可能存在的政绩观偏差进行深刻检视。这些偏差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都会侵蚀检察事业的健康肌体,必须坚决防止和纠正。
一是“唯指标论”的倾向。过去一段时间,在案件质量评价指标的运用中,个别地方、个别同志曾出现“唯数据”、“卷指标”的现象,片面追求数字上的“漂亮”,甚至为了数据好看而办案,背离了司法规律和办案初衷。虽然最高检已经对指标体系进行了多次优化精简,例如将指标数量从过去的60项精简至46项,又进一步优化至38项,并明确通报值大幅减少,目的就是引导大家“不被数据所困、不为考核所累”,但思想上是否真正扭转,工作中是否彻底纠偏,仍需我们时常反躬自省。我们的政绩,应当是“有数量的质量”和“有质量的数量”的统一,绝不能本末倒置。
二是“重打击轻治理”的片面思维。在刑事检察中,容易将批捕率、起诉率、有罪判决率简单等同于工作成绩,而忽视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落实,忽视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社会治理效能,忽视了通过办案引领社会法治意识、促进源头治理的更高追求。在公益诉讼检察中,如果只关注立了多少案、发了多少诉前检察建议,而不关注整改的实际效果、受损公益是否得到切实修复、长效机制是否建立,那么这样的“政绩”也是不扎实、不牢靠的。
三是“重办案轻监督”的职能错位。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如果满足于就案办案,在诉讼程序中“走流程”,而对侦查活动、审判活动、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不愿、不敢、不善监督,那就是主责主业上的失职,更谈不上正确的政绩。监督办案工作中,不仅要看监督发现问题、办案数量的“高产”,更要看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三效合一”的成效。
四是“急功近利、短视冒进”的浮躁心态。热衷于抓“显绩”,希望立竿见影、一鸣惊人,对于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如队伍素能提升、基础数据夯实、制度机制建设等“潜绩”,则缺乏耐心和恒心。或者不顾实际条件,盲目追求创新出彩,搞一些华而不实的“盆景”工程,缺乏可持续性和推广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