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2022-03-11 118

XX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

 

机关相关科室、各校园:

为提高教育系统相关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和市、县有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要求,现就实施信用承诺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一)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

(二)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设置的民办学校。

(三)各类教育许可类校外培训机构。

(四)其他需要信用承诺的对象。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承诺对象以书面形式公开作出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或本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或信息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按照要求规范操作、规范管理,强化自律,诚实守信,不造假、不失信。

(三)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单位)的监管,自愿接受依法开展的日常检查,违法违规失信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并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

(四)严格遵守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报告有关情况,不瞒报、不虚报。

(五)按照信用管理要求,通过一定方式公示承诺信息。

(六)根据相关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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