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党员干部思想动态分析报告办法
2026-01-13 139

单位党员干部思想动态分析报告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加强和改进党员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有效防范化解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隐患,根据《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工作条例》《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思想动态分析报告是指通过多种方式收集、整理、分析党员干部职工的思想状况,形成书面报告,为党组织科学决策、精准施策提供依据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思想动态分析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思想政治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二)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干部职工关心关切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三)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反映思想状况,不夸大、不缩小、不回避问题,确保分析研判准确可靠。

(四)坚持保密原则。严格保护干部职工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具体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党员、干部和职工。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党组(党委)对思想动态分析工作负主体责任,党组(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机关党委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建立思想动态分析工作联络员制度。各科室(处室)、下属单位应明确1名政治素质好、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思想动态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

第七条党组(党委)应当将思想动态分析工作纳入年度党建工作要点,定期研究部署,听取工作汇报,推动工作落实。

第三章信息收集

第八条思想动态信息收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治思想方面。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理解,对重大决策部署的态度反应,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纪律等情况。

(二)工作状态方面。工作积极性主动性、精神面貌、责任担当、团结协作、作风纪律等情况。

(三)利益诉求方面。对工资待遇、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学习培训、工作环境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四)社会心理方面。对社会热点事件、网络舆情的看法态度,心理健康状况,家庭生活情况等。

(五)其他需要关注的思想动态。

第九条思想动态信息收集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谈心谈话。领导干部定期与分管部门干部职工开展谈心谈话,支部书记与党员开展经常性谈心交流。

(二)问卷调查。针对特定主题或群体开展问卷调查,了解思想状况和意见建议。

(三)座谈交流。组织召开座谈会,听取不同层面干部职工的意见和反映。

(四)走访了解。深入基层一线,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干部职工的真实想法。

(五)日常观察。联络员通过日常工作接触,观察了解本部门干部职工的思想动态。

(六)信息渠道。通过意见信箱、网络平台等渠道收集意见建议。

第四章分析研判

第十条思想动态分析报告实行定期报告与专题报告相结合的制度。

(一)定期报告。每季度末形成一份思想动态分析报告,全面反映本季度干部职工思想状况。

(二)专题报告。在重大政策出台、重要时间节点、突发事件发生等情况下,及时形成专题分析报告。

(三)即时报告。对可能影响稳定的重大思想动态,应当第一时间向党组(党委)报告。

第十一条思想动态分析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情况。概述本阶段干部职工思想状况的总体特点和基本面。

(二)主要表现。分类梳理积极向上的思想表现和需要关注的问题倾向。

(三)原因分析。深入剖析思想动态产生的背景原因,找准问题症结。

(四)对策建议。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和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建立思想动态分析研判会议制度。党组(党委)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思想动态分析研判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部署下步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判。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思想动态分析报告应当作为以下工作的重要参考:

(一)制定完善思想政治工作措施的依据。(二)开展意识形态领域风险研判的参考。(三)优化干部队伍建设的支撑。(四)改进机关管理服务的依据。(五)维护单位和谐稳定的基础。

第十四条对思想动态分析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区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一)对普遍性思想问题,通过加强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等方式统筹解决。

(二)对个别性思想问题,通过谈心谈话、心理疏导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

(三)对涉及切身利益的合理诉求,应当及时研究解决或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对可能影响稳定的苗头性问题,应当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

第六章工作保障

第十五条加强联络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联络员开展业务培训,提升信息收集分析能力;对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明显的联络员给予表扬激励。

第十六条严格信息管理。思想动态分析报告及相关材料应当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泄露;涉及个人具体情况的信息,应当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第十七条建立工作台账。对收集的思想动态信息、形成的分析报告、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应当建立工作台账,做到有据可查。

第十八条加强督促检查。将思想动态分析工作纳入党建工作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敷衍塞责的,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机关党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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