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经商办企警示教育讲稿:违规经商办企业红线不可碰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抓好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巩固深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进一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知规守纪、学纪明法、遵纪守法,推动“学规、明纪、守法”融入日常,公司党委推出《规纪法课堂》,定期推送相关规纪法知识,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职工于常学常新中筑牢信仰之基、紧绷纪律之弦。
习语金句
我一直说,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这是两股道上跑的车。对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等经商办企业,党纪国法都有明确规定,问题是没有落实好。对领导干部,要求就是要严一些,正所谓“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典型案例】
A某,男,中共党员,时任某公司经理。B某,男,中共党员,时任某公司总工程师。2019年1月,A某与B某商议,以挂靠外部劳务企业方式对外承揽项目,所获利润按50%的比例进行分成。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二人先后通过挂靠多家外部劳务企业在该公司范围外违规承揽项目十余个,合同金额共计上千万元。此外,A某利用经理职务之便,私自安排多名项目员工为其私揽工作。2020年1月,A某、B某对外私揽的项目工资支付不及时引发农民工集体上访,引发网络舆情事件,给企业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2021年3月,A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综合其他问题给予免职处理;B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规纪法教育者言】
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是“靠企吃企”的典型表现,是隐藏在国有企业内部的毒瘤,一旦党员领导干部所办企业与本人所在企业(或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或者挤占企业公共资源,极易衍生利益输送、权力寻租等问题,成为腐败滋生的温床,进而严重污染企业的政治生态。
社会日新月异,犯罪的手段及形式也不断“推陈出新”,在近几年查处的违规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案件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通过“隐形股东”、“影子公司”等形式违规经商,甚至以此作为以权谋私的幌子和“遮羞布”。有的“零元持股、稳赚不赔”,利用职权或影响力为不法商人给予特殊关照,背后不用真实出资却实际持有对方公司股份参与分红,相互勾连,谋取巨额利益;有的“公私合体、一家两制”,利用职权承揽业务,创办实体招揽业务,违规从事经营性活动,谋求当官发财两不误;有的“直接入股、搭车赚钱”,以个人名义投资入股管理服务对象经营的公司,背后约定“超常规”分红,以投资理财之名掩盖权钱交易之实;有的“隐形入股、他人代持”,利用亲友或特定关系人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披着“市场外衣”搞幕后操纵,当影子股东,表面在他人名下,实际是自己拥有;有的“违规借贷、以小搏大”,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出借资金获取高额回报,以“借鸡孵蛋”的形式掩盖违规获利的目的。这些违规参股、股权代持、放贷牟利等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背后,都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影响力搞权力寻租,玩权力变现,严重污染政治生态,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发展环境,损害公平正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当官发财两条道,当官就不要发财,发财就不要当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3条中,明确将“经商办企业”列为违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6条也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吃着碗里,瞧着锅里”,最终会“吃不了兜着走”。党员干部对经商办企业要坚决说“不”,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严格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
纪法链接
1.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07条
2.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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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题:党员违规经商办企警示教育讲稿:违规经商办企业红线不可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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