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
2025-09-28 201

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市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甘肃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全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从严从简、依规依法、提质增效、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深化改革的原则,坚持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全市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省、市《实施办法》各项规定,推动党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坚决反对“四风”,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五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财政科学管理的要求,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统筹各项收入安排支出,各项支出要明细到具体项目。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的合规性和必要性、预算经费的合理性和经济性等从严审核,强化预算约束,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六条党政机关取得的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非财政拨款资金按规定纳入管理,按期报送财务报告。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活动中心、基金会、协会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持续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按规定程序将已确定的项目录入项目库平台管理,未入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费用。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各部门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年初预算项目资金用途,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严控“三公两费”支出,年度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对不按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违规转移、超额提取资金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预算单位年初预算资金、市级专项资金、非财政拨款资金在11至12月支出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各项支出总量的40%。

第八条落实政府会计改革任务,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着力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真实反映机关运行成本。党政机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

第九条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管理办法完善开支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过紧日子相关要求,严格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支出报销审核,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相关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依托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动态监控系统,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党政机关国内发生的公务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培训费等经费支出,除按照规定实行银行转账外,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十条党政机关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并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应当依法完整准确编制采购项目预算,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无预算、超标准采购。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供应商、品牌、型号、产地。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一条充分利用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运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系统,全面推行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和全生命周期云监管。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下,且适用小额零星采购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其他小额零星、多频次采购,鼓励使用网上商城进行采购。所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统一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交易。

第十二条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质量和效益,对没有明确资金来源、没有制定资金平衡方案或超过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实施。加强政府投资全生命周期管理,坚决防止低效无效投资。完善“半拉子工程”、已建未用项目等科学处置程序办法。

第三章国内差旅和因公临时出国(境)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加强计划管理和统筹把关,减少不必要的出差,尽量通过网络等现代化通讯手段办理相关业务,经济合理选择出行方式,压减行政成本。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从严控制人数、天数、路线、频率,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重复性考察等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加强对到基层调研、督查检查的统筹规范,避免各部门对同一事项重复调研、督查检查,市直部门开展的督查检查事项,一般不要求县区层层配套开展。

第十四条国内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X市市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乘坐交通工具、住宿、用餐,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差旅人员应当按照职务等级经济合理选乘交通工具,未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差旅人员出差住宿,按照财政部门统一发布的相关地区住宿费标准限额执行,以标准间为主,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差旅人员出差应当自行用餐。

差旅人员用车、住宿、用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及时足额交纳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差旅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会员卡、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购物卡等。

第十五条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中心任务,坚持从严从紧总基调,根据党和国家、省对外工作以及全市对外开放工作需要,按照控制并降低总量的要求,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严格控制出国团组数量和出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或者地区出访。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

第十六条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控出国培训规模,严格审查培训主题、内容、行程和培训对象,严禁安排与业务不符、与前往国家或地区优势不符、与培训机构专长不符的培训。

第十七条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审核报批,确有特殊需要的,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报批。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严禁使用非财政拨款安排因公出国(境)费,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我国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者转嫁出国费用。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数、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严格审批因公出国计划,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公务出国(境)活动。出国团组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严禁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区,严禁擅自变更行程路线,严禁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天数。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严禁参与境外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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