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
2025-09-28 211

市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市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甘肃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全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从严从简、依规依法、提质增效、实事求是、公开透明、深化改革的原则,坚持过紧日子,勤俭办一切事业,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四条全市党政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条例》和省、市《实施办法》各项规定,推动党中央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政绩观,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坚决反对“四风”,严禁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防止重大决策失误造成严重浪费。

第二章经费管理

第五条党政机关应当加强预算编制管理,按照财政科学管理的要求,加强财政资源和预算统筹,将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统筹各项收入安排支出,各项支出要明细到具体项目。财政部门对部门预算项目的合规性和必要性、预算经费的合理性和经济性等从严审核,强化预算约束,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第六条党政机关取得的非税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非财政拨款资金按规定纳入管理,按期报送财务报告。严禁以任何形式隐瞒、截留、挤占、挪用、坐支、拖欠或者私分,严禁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活动中心、基金会、协会等单位账户使用。

第七条党政机关应当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持续深化零基预算改革,按规定程序将已确定的项目录入项目库平台管理,未入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严格执行预算,严禁超预算或者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财政资金,严禁向下级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摊派或者转嫁费用。

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各部门不得随意调整和改变年初预算项目资金用途,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预算资金的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严控“三公两费”支出,年度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按程序报批。

建立预算执行全过程动态监控机制,对不按预算规定用途使用资金、违规转移、超额提取资金等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健全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完善预算执行管理办法,严把预算执行关,增强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提高预算执行的准确率。防止年底突击花钱,预算单位年初预算资金、市级专项资金、非财政拨款资金在11至12月支出占比原则上不得超过各项支出总量的40%。

第八条落实政府会计改革任务,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会计制度,着力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准确核算机关运行经费,全面真实反映机关运行成本。党政机关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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