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信访工作法治化机制》及对应起草说明
2025-08-20 189

《区信访工作法治化机制》及对应起草说明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深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建设,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  本机制旨在构建“预防法治化、受理法治化、办理法治化、监督追责法治化、维护秩序法治化”五位一体的工作体系,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  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信访工作,适用本机制。

第一章  健全源头预防法治化体系

第四条  强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各级各部门在出台重大决策、实施重大项目前,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可能引发信访问题的,必须制定有效的风险防控和化解预案,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的产生。

第五条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以《信访工作条例》实施周年纪念、国家宪法日等为契机,常态化开展“信访法治宣传月”等活动。通过设立法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开展专题讲座等形式,引导群众依法、理性、有序信访。每年全区性集中宣传活动不少于2次,各乡镇(街道)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主题宣传。

第六条  提升干部法治素养。将《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党校主体班次及部门干部培训的必修内容。区信访局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全区信访干部专题培训,重点提升基层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服务群众的能力。

第七条  夯实基层治理基础。健全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网络。依托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司法所等平台,整合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资源。积极培育和发展由退休干部、法律工作者、乡贤等组成的“XX里手”式社会化调解队伍,就地化解邻里纠纷、小额经济纠纷等初信初访问题。

第二章   规范信访受理法治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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