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事项清单(1)
序号
依法履职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
1
在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增进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爱护公共财产、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九条;《科普法》第二十条。
2
依法组织村民开展自治活动,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
3
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支持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推动农村社区建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二款。
4
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一款。
5
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二款。
6
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第三款。
7
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应急演练;突发事件发生时,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
8
调解民间纠纷,做好家庭暴力、遗弃家庭成员、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等行为的调解工作。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七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七条。
9
特定条件下担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民法通则》第十六、第十七条。
10
收集、整理相关档案。
11
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款。
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清单(2)
序号
类别
协助履职事项
法律法规规章
1
教育
配合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协助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协助组织扫除文盲教育工作。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协助开展社区教育工作。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第八章(二十三)。
2
民政
协助特困人员供养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协助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关于对无固定收入重残人员给予生活救助的实施办法》。
出具收养人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及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等情况的证明。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条第一款。
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条第三款。
3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协助做好劳资关系协调工作。
《关于构建和发展和谐劳资关系的决定》。
协助办理就业创业登记工作。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四条。
4
国土
协助做好基本农田保护。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做好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处理和报告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征用土地“两公告一登记”工作。
《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六条。
5
交通
运输
协助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四款。
6
水利
水利协助做好防汛防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7
农业
协助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和各项
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工作。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七条。
督促耕地使用者合理使用耕地。
《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组织耕地使用者维护田间基础设施。
《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组织渔业安全生产自查活动,建立所属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档案。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森林防火条例》第十六条第三
款。
8
文化
协助公共文化基础设施的管理。
协助做好宣传工作。
《关于加强地方县级和城乡基层宣传文化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宣发〔2010〕14号)。
9
卫生
组织村(居)民参与传染病预防与控制
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
协助做好传染病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条。
协助开展艾滋病知识及宣传教育防治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第二款。
配合组织村民受种第一类疫苗。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
协助开展精神卫生工作。
《精神卫生法》第十条第二款。
10
人口和计划生育
协助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