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社区干部管理实施方案
为夯实社区工作基础,不断激发社区干部队伍活力,进一步创新规范管理制度,提高社区服务效能,建立一支想干事、会干事、能干成事的社区干部队伍,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市、县委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要求为指导,紧紧围绕“争创全省一流强镇,服务全县大局、构建和谐xx、促进全面发展”工作目标,积极推进社区精细化管理,强化工作责任,实行精准管理,量化指标,考评到人,奖罚兑现,提高效能,充分调动社区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激发社区工作者队伍活力,为建设和谐社区提供有力的队伍保障和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组织领导
成立xx县xx镇社区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社区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督导和日常工作作风的检查由县委组织部社区建设临时管理办公室(社建办)负责。
三、考核管理对象:xx镇x个县城社区所属人员。
四、考核管理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凸显特色、注重实绩;多方参与、客观准确;奖惩挂钩、紧扣中心。
1、本管理办法所称xx县xx镇城市社区(不含xx社区)干部,是指通过社区召开党员大会、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社区居委会书记、主任、委员。
2、社区干部选聘、管理、考核主体为xx镇党委政府。县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协调、作风监督及政策制定等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落实社区干部职务补贴及有关社会保险等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民主政治建设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3、社区干部的确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五、管理细则
1、社区不得超编聘请工作人员,严格控制社区“两委”组成人员数,“两委”职数以组织部门及民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xx省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规程》核定人数为准。
2、新进社区干部原则上从小区负责人或大中专毕业生中选拔,年龄控制在男性x周岁以下、女性x周岁以下,高中以上文化,会电脑,热爱社区工作,身体健康,无违法违纪行为。社区干部的退休年龄:男满x周岁,女满x周岁。
3、社区干部请销假及因公外出需向xx镇书面报告并同时报备社建办。社区干部请假(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丧假、产假等),参照国家公务员请假规定执行,请假期间的工资与福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社区书记主任请假由驻社区片长负责,x天以上报镇主要领导同意。其他人员请假x天以内由社区书记审批;x天以上由社区书记签注意见、报xx镇分管领导同意;x天以上由社区书记、xx镇分管领导签注意见后报xx镇主要领导审批;请长假由xx镇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审批。
4、社区干部实行坐班制,外出须按程序报告审批:书记、主任报xx镇党政主要领导同意;其他干部经社区书记或主任批准后,报xx镇分管领导同意。社区工作人员请假或外出未按规定报批同意,一律视作旷工论处,扣除日基本工资并上报社建办,情节严重的由xx镇纪委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