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要点
2025-03-21 575

 

2025XX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法治思想,认真落实上级工作部署,切实发挥生态环境执法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推进美丽XX建设中的推动作用,扎实做好本区生态环境执法工作,现制定年度执法工作要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为牵引,聚焦督察指出的重点突出问题,狠抓落实、举一反三,切实做好督察问题整改闭环。以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明确执法重点和方向,主动服从全局、服务大局,助力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为抓手,构建依法、规范、精准、高效的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体系,全面推进数智化执法,强化部门高质量联动,有效提升执法质效。以持续提升执法技能为目标,按照机构规范化、管理制度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要求,加大培训力度,开展执法大练兵,全面提升执法履职能力。

二、主要任务

(一)高标准推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全力开展重点突出问题领域执法

把落实督察问题整改着力补齐生态环境执法短板弱项作为政治任务,突出标本兼治,抓好重点领域工作任务推进落实,扎实推进中央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整改工作。

1、严厉打击大气领域违法行为。结合“一厂一策”开展VOCs重点排放企业专项检查,推进解决储罐及装卸无组织排放、敞开液面逸散、废气旁路及其他非正常废气排放等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中小锅炉专项检查,重点核查高污染燃料使用、脱氮设施、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及废气达标排放等情况。协同开展机动车路检执法和重点用车企业柴油车集中使用地、停放地入户检查,对发现的违法问题依法查处。结合监测部门扬尘在线异常数据线索移送,对在建工程、堆场码头、混凝土搅拌站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组织开展水环境执法。根据《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常态化检查工作指南》要求开展常态化检查。强化与建管等部门的执法协作,开展码头污染防治专项执法,重点核查环保手续落实、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及污染物合规排放等情况。加强对纳管企业排放废水的监督执法,重点核查污水预处理设施是否按照环评批复内容建设并保持正常运行,对存在超标排污、偷排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3、组织开展固体废物领域执法检查。参加跨省、跨区固体废物(建筑垃圾)专项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固体废物违法跨省转移等违法行为。开展一般固体废物领域执法检查,加强对一般工业固废产生及收集单位、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及中转站的检查力度。对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等单位开展执法检查,实现危险废物全流程监管。结合固体废物“百日行动”要求开展回头看执法行动。

4、严肃惩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继续开展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问题专项整治。联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对全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检验检测弄虚作假问题。持续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M站)弄虚作假行为。

5、着力推动解决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聚焦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对夏季夜间噪声、餐饮油烟及异味等群众反映的急难愁盼生态环境问题开展专项执法。推进治理重复信访及12345热线投诉,推动解决群众最关心的环境问题。

(二)高质量实施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执法任务,全力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任务目标,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及排污许可证“一证式”监管要求,开展对大气、气候、水、生态、固废、土壤、核与辐射等各个生态环境要素和领域的全面涉企执法检查。

1、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综合执法检查。依据《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对纳入本市固定污染源综合监管信息系统的固定污染源组织开展分类监督执法。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固定污染源开展清单式检查,重点核查许可内容相符性,以及按证排污、自行监测、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情况。对已完成排污登记的固定污染源和其他固定污染源重点核查是否存在应登记未登记、登记信息与实际不符等问题。

按照本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要求,结合排污许可证后监管要求,统筹优化生态环境专项任务执行方式,对涉VOCs大气污染物、中小锅炉、OS、一般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地下水及土壤污染治理、涉重金属水污染物、纳管企业、污水处理厂、企业自备加油点等专项检查任务与固定污染源检查任务统筹安排,做到一码进门“一查清”。

2、深入开展大气环境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专项执法检查。根据本区空气质量保障任务,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及秋冬大气质量保障专项行动,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措施落实情况;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执法检查,核查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申报登记贴牌、冒黑烟等情况;配合监测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废气排放进行监测;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和上海碳市场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开展碳市场数据质量专项检查。

3、强化水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加强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开展水源地风险企业执法检查。结合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中发现的问题,开展重点企业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并督促整改废水在线监控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固定污染源任务,开展环保用微生物菌剂安全检查,重点关注湿垃圾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菌剂使用及环境安全评价。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管要求,开展“绿盾”重要生态空间强化监督,重点检查区域内人为活动问题点位,严格查处非法修路、筑坝、建设、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违规行为。

4、加大土壤及地下水等领域执法力度。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执法检查,重点检查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信息报送、隐患排查整改、自行监测方案制定及实施等内容。结合各级交办问题线索,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地块从业单位等领域执法检查。开展地下水环境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化学品生产企业、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加油站等防渗漏措施落实及地下水监测等情况。做好新化学物质等领域执法工作,重点开展新化学物质跟踪控制专项执法,规范开展涉重点管控新污染物企业的日常监督执法。

5、强化核与辐射领域执法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职责、内容和频次等要求,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检查、γ射线移动探伤检查、放射性物品运输检查、辐射类建设项目事中事后执法检查等工作。

6、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专项执法检查。严格落实《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审批部门要协同联动执法机构,采取随机抽查方法,对纳入监管范围的建设项目开展事中事后执法检查,严厉打击环评未批先建、久拖不验违法行为。

7、开展环境风险隐患专项排查工作。根据《上海市生态环境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要求,重点检查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及治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应急装备及物资储备、应急培训、信息公开等工作要求落实情况,全面深入排查风险隐患,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提高问题整改质量,努力减少重大敏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

8、加强执法监测联动。依托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常态化开展自动监测异常数据核查工作。对监测部门移送的执法监测超标报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抽测不合格报告、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结果不合格报告、自动监测超标数据认定报告和异常数据分析报告等线索,应及时开展调查并依法查处违法问题。

(三)高站位构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体系,全力提升生态环境执法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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