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全省高质量项目推进年、营商环境突破年、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三个年”活动部署,进一步明确“标准地”改革工作标准、落实工作责任、规范工作流程,使“标准地”改革在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结合我县“标准地”改革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概念界定
“标准地”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具备供地条件的区域,在先行完成区域评价、先行设定控制性指标、实现项目开工建设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及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后,面向工业项目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
(一)区域评价。实行“6+N”模式。“6”指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水土保持区域评估、矿产资源压覆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文物考古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6项区域性评价;“N”指除以上6项评价项目外,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区域评价项目。
(二)控制性指标。实行“5+X”模式。“5”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值、用地标准、容积率5项控制性指标;“X”指除以上5项控制性指标外,结合实际确定的其他必要的控制性指标。
(三)通平条件。实现项目开工建设所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基本条件。
二.工作主体
县域工业项目负责单位和包联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是“标准地”改革的工作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区域评价、设定控制性指标、建设通平条件及“标准地”全流程监督管理等。
三.工作流程
“标准地”工作流程主要包括完成区域评价、设定控制性指标、达到通平条件、按标供应、协议签订、审批服务、按标施建、对标验收、监督管理等。
四.工作任务
(一)区域评价
1.选定区域。县域工业项目负责单位和包联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一定时期内土地供应计划,合理选定开展区域评价的区域。
2.开展评价。区域评价技术报告的编制、技术报告的审查申请、具体事项的审批申请等由县域工业项目负责单位和包联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3.审查审批。区域评价技术报告的专业审查、审查意见批复和申请事项审批由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4.成果共享。经批准的区域评价成果报告在有效期内供各相关审批部门和区域内落户企业共享使用。对进入该区域且符合不进行单独评价的,业务主管部门指导项目业主直接使用区域评价成果。对于不适用区域评价成果的特殊项目,需另行单独评价。
(二)设定控制性指标
县域工业项目负责单位和包联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按照《xx省新增工业项目“标准地”控制性指导指标(试行)》(xx自然资发〔xx〕19号)和我县关于控制性指标设定的有关要求,在区域评价的基础上,根据产业导向和地块实际,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设定当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亩均产值、用地标准、容积率等“标准地”控制性指标。
(三)按标供应
在完成区域评价、设定控制性指标、达到通平条件的前提下,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标准地”控制性指标拟定土地供应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土地招拍挂。创新土地供应方式,鼓励推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新增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原则上控制在30年以内。探索推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供地方式,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使用期满后,综合评价达标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续期使用,续期前后使用年限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年限。
(四)协议签订
企业竞得“标准地”后,与县自然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同时与工业项目负责单位和包联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应载明“标准地”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复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符合“交地即交证”条件的“标准地”,用地企业申请“交地即交证”的,在交付土地时,应同步颁发不动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