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行政事业单位低效国有资产处置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和《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低效国有资产盘活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x政办〔2024〕xx号)《xxx市财政局关于印发《xxx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低效国有资产处置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财资〔2024〕xx号)等有关规定,现制定我区区级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主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切实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为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基本原则
1.全面覆盖。将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部纳入工作范围;将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房屋、车辆、办公设备、家具、大型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土地、软件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公共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全面纳入清查处置范围。
2.依法合规。开展低效国有资产处置,要依法依规进行,履行必要的决策、评估、交易等程序,做到公开、公正、透明。要严肃财经工作纪律,加强对资产处置利用各环节的监督,严格防范廉政风险,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鼓励创新。各主管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可以结合资产管理系统、本单位实际情况,区分不同资产类别,因地制宜探索低效国有资产处置利用的有效路径,创新实施灵活多样的处置利用方式,最大限度推动低效国有资产处置利用。
二、工作目标
切实摸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现状,建立健全资产处置利用工作机制,加快低效国有资产处置利用,推进存量资产充分利用和调剂共享,最大化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提升财政资源配置效益;以存量调控增量、优化资产配置,推动解决资产重复配置、闲置浪费等问题,实现国有资产管理提质增效。
三、低效国有资产标准和范围
一是闲置超过6个月以上的房屋、土地、公共基础设施等;二是连续3个月以上未使用或上一年度使用频次低于10次的仪器、设备等资产;三是单位超过配置标准配置或占有的资产;四是账龄超过3年以上的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五是与主业无关的股权投资;六是同部门、同单位建设的功能相似、内容相同的荣誉室、教育室、展览厅、陈列厅等功能性资产;七是财政部门或行政事业单位认定的其他需要清查处理的低效国有资产。
四、处置利用方式
按照“能用则用、不用则售、不售则租”的原则,分级分类、多渠道、多方式开展资产处置利用,充分发挥各类国有资产的效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单位处置
1.优化在用。最大限度发挥在用资产的使用价值,能够通过现有资产功能挖潜、修旧利废满足业务工作要求的,应当继续使用;到期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要继续使用,切实做到物尽其用。
2.共享共用。资金投入规模较大、建设时间较长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纳入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网络管理平台等开放平台,通过平台向社会开放共享。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本行业资产共享共用机制。
3.资产调剂。低效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国有资产,优先在本单位、本部门内部调剂利用。对使用价值大、利用范围广的低效国有资产,积极推进跨部门、跨级次资产调剂。对因技术原因需要更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通过转变用途,调剂到技术要求相对较低的部门、单位,最大程度激发资产效能。
4.划转区属企业。部门、单位难以调剂利用的资产,区属企业确有需要且符合划转条件的,在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可以注入区属企业。
5.处置变现。难以调剂利用、符合市场化处置条件的房屋、土地、仪器设备、股权等资产,按规定在履行资产处置审批程序后实施资产报废或者转让。行政事业单位低效国有资产市场化出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经国有资产评估后,依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产交易平台进行。主管部门重点督促债务较重或者有多个办公地点的学校和单位加大闲置土地房产处置利用力度,利用偿还债务或者加快基本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