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2025-01-05 283

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产、资源保值增值,根据中央、省、市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实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镇(街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代表农村集体对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未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主要是指村集体原有资金积累,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变卖等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补偿等应由村、组留用的资金,国家或上级部门拨款,各种代收、借贷资金及其它收入等村集体所有资金收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主要是指村集体所有土地及附属建筑物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和劳动积累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林木、果园、农田水利设施、乡村道路、办公设备,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村、组集体投资的企业及收益形成的资产,村级接受的捐赠和无偿资助的资产,村集体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源,主要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矿山、荒田、水面、荒山、荒坡、荒滩等。

第六条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转让。

 

第二章机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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