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部署,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决策部署,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切实加强党建工作,为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政治保证。
第三条全市x行政系统各级党组织要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党的核心作用,把从严从实推进党的建设作为分内之事、应尽职责,全面提高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主要责任人要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亲自抓、负总责;班子其他成员要严格履行分管责任,履行“一岗双责”,强化组织协调,切实抓好分管工作。全市x行政系统各级党组织班子成员要率先垂范,带头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自觉接受监督,推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党组责任
第四条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重点履行组织领导、选人用人、管理监督责任。
第五条组织领导责任
(一)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决策部署,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
(二)统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x行政工作,实现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研究制定全面从严治党年度工作要点或计划。研究制定本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任务清单或责任清单。每半年专题分析研究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至少1次,遇有重大问题或上级安排的重要工作,及时研究部署。
(三)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指导。每年听取1次党组班子成员、机关各科室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情况汇报。每年听取机关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至少2次。研究决定党组织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指导本系统基层党建工作,指导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考评体系、激励约束机制。
(四)加强党组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带头讲政治,提高政治能力,自觉把讲政治贯穿于党性锻炼全过程;带头发扬民主、维护团结,敢抓敢管、勇于担当;带头讲党性、讲原则,模范遵守各项规定。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党组议事规则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范和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落实《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健全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局党组开展中心组学习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年安排反腐倡廉专题学习不少于2次。
第六条选人用人责任
(五)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好干部标准,规范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
(六)严格执行干部考察考核制度,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表现,重点考察贯彻执行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的表现、履行管党治党责任、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的立场、对待人民群众的态度以及完成急难险重任务的情况。
(七)把严格监督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落实《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实行“一报告两评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纪实制度,及时发现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对用人失察失误的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