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中小学生违规违纪教育惩戒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让教育惩戒有效实施,更好规范学生行为,切实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小学生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依据一定的规范,以不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为前提,以基于教育为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不当行为进行制止、管理、训导、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自身错误的教育行为。教育惩戒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实施教育惩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育人为本。应当以关爱学生为宗旨,本着增强学生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规范为目的,坚持教育在先,惩戒在后,注重育人效果。
(二)合法合规。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做到事实清楚、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客观公正,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得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三)措施适当。综合考虑学生的个体特征、过错程度、悔过态度等因素,适时、合理选择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教育惩戒措施,实现最佳教育效果,防范可能出现的安全风险。
第二章教育惩戒方式
第四条一般教育惩戒。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根据情况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