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畜禽养殖污染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扎实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和规范管理工作,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并巩固整治成果,严防畜禽养殖污染回潮反弹,达到长效管理目标,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全面改善农村人居生态环境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治旧与控新结合,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综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引导畜禽养殖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
二、工作目标
xx年xx月底前,完成禁(限)养区内养殖场户排查;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实现全配套。
xx年xx月底前,完成全市养殖场户及重点河流周边散养户排查,做到“三清”(养殖场户底数清、粪污治理设施情况清、粪污产生量及去向清);完成禁(限)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和重点河流周边散养户问题整改。
xx年底前,完成全市畜禽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问题整改,彻底解决河流周边畜禽养殖粪污直排河道问题,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全市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
三、主要任务及工作安排
(一)核定养殖场、户名单。
依据禁限养区划定方案,核实确定禁(限)养区内养殖场户名单。〔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街)。完成时限:xx年xx月xx日前〕
(二)全面排查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信息。
各乡镇(街)对全市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开展摸底调查,逐户建立台账,做到养殖场户底数清;对养殖场户的粪污治理设施逐户开展验收,未建设或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做到粪污治理设施情况清;详细统计每个养殖场户粪污产生量及去向,资源化利用的要有还田消纳地协议并建立转运台账,做到资源化利用情况清。
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养殖场,法律明确规定须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要全部关闭或搬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养殖场户粪污不得外排,否则予以关闭或搬迁。沿河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场户的数量和规模,养殖场户须全部配套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全部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不得超过环境容量排放污染物。对符合保留条件的养殖场户,要进行登记造册并建立台账,作为今后管理和保留的依据;未登记造册的养殖场户,视为不符合保留条件,一经发现,由市政府予以关闭。〔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分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完成时限:xx年xx月xx日前〕
(三)开展禁(限)养区内养殖场户治理。
根据排查结果,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确定禁(限)养区内须关闭或搬迁的养殖场户名单、关闭搬迁期限、责任分工,并尽快完成关闭搬迁。禁(限)养区内不须关闭搬迁、需进行生态化改造的养殖场,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养殖场户全部建设粪污贮存设施并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不得排放污染物。乡镇(街)要加强对养殖专业户、散养户的管理,督促散养户完善粪污治理设施,实现三堆进院,杜绝粪污直排河道行为,拒绝整改由市生态环境分局依法处罚。〔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乡镇(街)。完成时限:xx年xx月xx日前〕
(四)开展禁(限)养区外养殖场户治理。
指导、督促规模化养殖场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申办排污许可,按要求建设粪污处理配套设施并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未实现粪污无害化处理的养殖场户,要依法组织整改;对逾期未完成整改及粪污治理设施建而不用的场户,要进行依法查处。对污染严重的“小散乱污”养殖户、选址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没有整改价值的畜禽养殖场户,逐步实施关闭或搬迁。〔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各乡镇(街)。完成时限:xx年xx月xx日前〕
(五)编制全市畜禽养殖发展规划。
统筹规划畜禽养殖发展布局,科学确定养殖业发展规模,积极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推进畜禽养殖产业升级,形成定位清晰,畜禽产业、土地、资源、环境与社会经济相互协调、和谐发展的畜牧业生产格局。科学测算区域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对畜禽养殖存栏量接近或超出粪污土地承载力的区域,调整优化养殖布局,引导畜禽养殖向粮食主产区和环境容量大的地区转移,在主要由畜禽养殖污染造成的超标水体区域限制养殖。实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推动畜牧业生产方式向标准化、规范化、集约化转变。〔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及有关部门。完成时限:xx年xx月xx日前〕
(六)编制全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
通过规划,完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标准;强化分区、分类管理和源头控制;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示范和推广;规划污染防治工程。将大型养殖场全部纳入在线智能化防控平台,规模养殖场进行设施修复与资源化利用技术再提升,严格落实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的主体责任,对不履行主体责任或履行不力的畜禽养殖场主要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倒逼其退出养殖行业。对现有选址不合理,不符合动物卫生防疫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养殖场,建立退出机制,每年按比例完成关闭搬迁。〔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及有关部门。完成时限:xx年xx月xx日前〕
(七)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监督养殖业主切实履行“谁养殖、谁治理”的污染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及“三同时”(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符合产业布局规划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责令办理环保手续并开展“三同时”验收,确保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正常运行。推动畜禽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记录粪污处理、运输和资源化利用等情况,防止粪污偷运偷排。实现全市大型规模养殖场全部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分局;配合单位:各乡镇(街)及有关部门。完成时限:xx年xx月xx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