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规范化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乡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全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三条农村集体“三资”范围。
本制度所指的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
农村集体资源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滩涂、荒地、水面、集体建设用地等。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
农村集体“三资”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全体成员行使所有权,并以本组织的名义依法自主经营管理。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五条监督责任主体。
X乡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负责按规定配足配强专职农经工作人员和财务代理人员,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日常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第六条管理责任主体。
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的管理责任主体,是使用者和管理者,要按规定设立集体资产专管员(报账员),专职专岗从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完整。村务监督委员会(社监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全体成员负责。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七条实行委托代理制。
推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业务委托代理制,由村级组织委托X乡会计代理机构代理农村集体“三资”业务。
第八条“非现金”结算制度。
村级财务实行实报实销,取消村集体备用金和备用金外资金,村集体所有支出均由银行转账或“村务卡”(村会计到成泰银行办理)支付,实行“非现金”结算。涉及小额(500元以下)多人的支出,经“三资”会计代理机构审核同意,根据已按审批权限完成审批的票据金额由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或经办人)代为支付。推广村级基本账户收款扫码模式。
第九条村级账户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结算账户,并报“三资”会计代理机构备案管理,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严禁多头开户;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项目完成后,应及时将闲置的专用或临时账户清理注销。村级以下的自然村、生产队资金纳入村级财务账,实行统一核算管理。
第十条印章和U盾管理。
村经济合作社印章由村资产专管员(报账员)管理,村经济合作社财务专用章由“三资”会计代理机构管理,法人章由村经济合作社社长管理,村务监督委员会印章由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以外的指定成员保管。各村银行结算账户网银复核盾和录入盾分别由“三资”会计代理机构和村保管,U盾必须本人操作,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