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2024-09-18 393

XX县已征未用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已征未用土地的管理,提高已征未用土地管理效率,保障已征未用土地在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后,供地工作及项目建设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自然资源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已征未用土地,是指XX县辖区范围内,为保障建设项目用地,依照农民意愿签订征地协议,并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但暂无建设项目安排、暂未供地的土地,包括三产用地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县范围内的所有已征未用土地。

第二章管理原则

第四条农地农用原则。已征未用的土地,在未完善用地报批手续、未获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继续维持农业用途,遏制违法占地建设行为。

第五条委托管理原则。已征未用土地采取委托管理模式进行日常管理。县自然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委托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代为管理已征未用土地,待条件具备时再依法交付使用。

第六条分片管理原则。县国有投资平台公司根据已征未用土地所在区域的土地类别、土地特征、土地报批及开发时序,对已征未用土地实行分片管理,不同区域、不同地块种植不同农作物或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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