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2024年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工作方案
2024-09-09 587

为确保我县2024年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生态环境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环发〔**〕18号)、《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监测〔**〕99号)和《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指标体系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环办监测函〔**〕3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考核意义

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结果关系到中央财政每年对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内的转移支付力度,对提高生态补偿标准和增强保护效果具有重要意义。国家每年对列入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区)进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并对生态环境综合考核评价等级变好的县(区)增加转移支付资金作为奖励,对生态环境综合考核评价等级变差的县(区)扣减转移支付资金作为惩罚。

二、组织领导

为更好地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工作,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成立**县2024年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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