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x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集体原有积累和取得的发包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拨付资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劳动积累、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基础公益设施及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依法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林地、草地、园地、四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三资”管理的核心是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村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在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依法依规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实行民主理财,进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县级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联系农业农村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农村经营服务站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由县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乡镇党委、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与乡镇村账代理中心(以下简称代理中心)共同负责村账乡代理、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村组财务清查、村组财务收支日常审计、村组专项资金审计、村组财务信访审计、村组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救灾财物发放和农村土地征用补偿费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乡镇驻村领导和驻村干部对所驻村的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监管。
第五条县、乡两级要将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纳入乡镇、村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与干部的任免、选拔、推优、奖励挂钩,确保考核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六条统一实行“村账乡代理”服务模式,代理中心设在乡镇财政所,由财政所负责代理记账,乡镇指定人员担任审核员,负责审核票据工作,对不符合报账要求的票据,不得审结放行,代理中心不得受理。对村级财务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
第七条探索“组账村代理”“组账乡代理”财务管理制度。实行组账村代理的村由村会计(报账员)主要负责对组级财务票据的审核,代理组级财务会计核算,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监督组级收入及时足额入账,办理组级收支结算,按季报告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出纳主要负责登记组级财务收支台账,办理组级收入结算及款项的支付工作。各村支书、主任不得担任组级财务代理会计、出纳职务。
第八条实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计划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经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报代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村级设报账员1名,由村委会推荐产生报账员(村支书、主任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报账员负责编制村级收支计划,办理与代理中心报账和对账,将收支凭证按时交代理中心记账;负责票据的领用缴销、村级财务公开、核销财产物资,设置和登记资产资源登记簿、债权债务登记簿、银行存款日记账。村报账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报账员更换须报代理中心备案,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村报账员变动或离职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接手续,编制财务交接清单,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代理中心验印存档;在未办结移交手续前,报账员不得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条严禁村级使用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办理集体事务。代理中心及村委会将账户内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分别按来源和用途分村核算,乡镇不得平调、挪用村级资金。
第十一条实行印鉴统一管理。实行“村账乡代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开户银行预留印鉴统一由村民委员会公章、会计人员印章、出纳人员印章、乡镇分管领导印章组成。实行“组账村代理”的组集体经济组织开户银行预留印章统一由组级公章、组账村代理会计人员印章、出纳人员印章组成。集体经济组织坚持支票、印鉴分开管理原则,严禁由一人保管全部印鉴。
实行支票双面印鉴管理。在支票前面加盖代理中心及村委会公章和经办人印鉴,背面加盖支取款项村(组)公章、村(组)负责人、报账员印鉴。实行乡镇、村、组互相监督,保障村、组集体资金安全。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依规管理本级收入,收入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收据,根据合同等依据足额管理经营性收入,不得使用非法收款收据,收款不得少开票或不开票。所收现金必须在收款3日内由村报账员及时足额存入各村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超过3日未存入统管资金专户的,则视为“坐收坐支”。严禁以收抵支、公款私存,严禁收入不开票,严禁设立“小金库”,不得坐收坐支。各单位、部门拨付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项目资金、征地补偿款等各种款项,必须通过“村账乡代理”管理的专户拨付,并注明项目名称、指标文号、拨款单位、收款村名等。
第十三条加强债权债务管理,建立债权债务登记台账,按其类别、用途、发生时间、数量、经手人、证明人等情况进行登记核实认定。严禁以村委会名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和抵押,严禁擅自举债,如确需举债,必须写出专题报告,提请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机构,经乡镇驻村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进行,否则谁决策,谁偿债。对未履行正常程序和村干部私自借入的新债,没有按程序审核认定的,不得纳入账内核算,由借款人承担责任。
定期清理应收、应付、内部往来等款项,做到严格控制增量、稳妥化解存量,建立债务化解债权清收工作台账,对已化解的债务要进行登记,及时掌握村级债权、债务结存情况。定期将村级债权债务向全体村民公开。严禁村干部借支款长期挂账。任何人无权外借村集体资金,任何单位不得平调村集体资金和资产。
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及不良债务的发生和增长。各乡镇要建立健全新增债务、不良债务责任追究制,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借贷形成的债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处理;把制止新债、化解旧债作为村干部的任期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村级债务逐年减少。
对年代久远,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无法查实债权人的债务,要摸清历史遗留债权债务的形成原因,结合实际,分类处置。需核销的债权债务由村“两委”提出书面意见,报乡镇审查后,按“四议两公开”程序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核销,并报乡镇备案。对属于账务处理不当造成没有及时冲销的不实债权、债务,要查实原因,按相关程序及时调账处理。
第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村级当年财务收支计划、支出审核审批制度,做到专款专用、原始凭证合规、票据要素齐全、审批程序到位、结算方式规范。发生支出应及时报账,严格执行村级财务支出审核审批制度。在受理报账时,应逐一核实有关凭证,凡符合村财务预算内容、手续齐全、凭证合法合规、附件完善整齐、程序审批到位的开支方可报销入账。凡内容不规范、手续不完善的票据或不合理的开支,报账员应拒绝支付,代理中心对不合理的票据,应予退回,按要求将手续完善后,方可入账。村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报账工作,所有支出票据原则上应在三个月内结报,在规定时间不能支付的,应当作往来账务处理,待可支出时再冲减往来账款,凡支出发生后六个月内未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的,原则上不再予以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