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交流轮岗管理办法
2024-12-24 681

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交流轮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培养、锻炼、监督和管理,提高中层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激发中层管理人员队伍活力,优化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结构,增强中层管理人员队伍的生机和活力,促进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政领导中层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财政部等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3号—人力资源》第三条(一)、第三条(二)、第九条、第十二条,《X市市属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X〔X〕X号)和《X集团有限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选任及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中层管理人员及后备干部的交流轮岗工作,主要包括:集团公司总助及部门正、副职,集团外派专职董事;直管二级、三级企业领导班子及部门正、副职;其他参照集团中层管理的人员;集团公司确定的后备干部等。直管二级、三级企业按照本办法要求,建立健全本企业交流轮岗管理办法,开展本单位中层管理人员交流轮岗管理工作,并接受集团党群工作部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交流原则:

(一)坚持人才培养与工作需要相结合

(二)坚持发挥特长与量才适用相结合

(三)坚持组织选派与个人申请相结合

(四)坚持统一组织与动态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集团各相关部门和下属公司职责分工如下:

(一)集团党群工作部为制度的拟定部门和执行部门,承担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及后备干部的交流轮岗工作,并对中层管理人员及后备干部交流轮岗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及时调整修订中层管理人员及后备干部交流轮岗管理办法等责任。

(二)集团法律事务部为制度贯彻的监督部门;法律事务部开展监督问责的情况,由审计风控部进行监督。

第三章交流条件、方式和程序

第五条中层管理人员交流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没有重大责任和安全事故记录;

(二)年度综合考核中没有“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三)能够正常履职,工作业绩较为突出。

第六条具备下列情形,应及时组织开展交流轮岗:

(一)集团公司部门正、副职,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的,原则上应当轮岗交流;任职满9年的,须轮岗交流。

(二)直管二级、三级企业领导人员在同一企业任职,有下列情形且还能任满3年以上的,一般应当交流:董事长、总经理在同一职位任职满9年的;担任正职领导人员满12年的;

纪委书记、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在同一职位任职满6年(纪委书记、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一般实行交流任职);其他领导人员在同一层级任职满9年的。

(三)集团外派专职董事在同一企业任职满6年的。

(四)集团委派下属企业的财务负责人按照集团《会计委派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交流轮岗。

(五)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任职的,须进行交流。原则上以职务低的一方为主进行岗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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